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訴訟代理人 王雪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