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詹旺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巫 陳美惠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112年11月30日15,900元T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