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5號聲請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陳俊良因與相對人 王新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俊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CHL-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5號聲請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陳俊良因與相對人 王新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俊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CHL-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