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王中亮 代理人 王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王中亮台中銀行田中分行111年10月7日26,795元T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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