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124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
兼送達被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五六;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三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