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   告  吳秀英林維山 之繼.
       林政德 即林維山之繼.
       林峪琪 即林維山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件,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維山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維山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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