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4486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