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6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