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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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殺人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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