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耿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耿吉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周耿吉前 經本院以其涉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前有多次遭院、檢通緝及軍法逃亡案件之前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多件竊盜罪,併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12月7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年1月28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刑前工作,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