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就其債務發生之原因係屬必要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具體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繳交租金之具體證明文件?聲請人於該處租屋居住之時間起迄何時?並陳報該期間之歷次租約?並請陳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配偶、子女外,尚有何人同住於此?該處設有戶籍之 陳美珠 為何人?與聲請人之家庭有何關係?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有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每期繳交保費金額,並敘明倘其終止該等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