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劉阿純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 楊維勝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27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因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被訴毀損部分,則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此部分原告之訴,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業已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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