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15號
聲請人大江戶商行即 林仁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常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元(7,700元,加計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