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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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15號

聲請人大江戶商行即 林仁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常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元(7,700元,加計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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