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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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

原告 林麗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秋萍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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