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9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凌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宸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費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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