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被告 廖大海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筱琪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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