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立晟 選任辯護人 程萬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上訴第三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立晟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5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立晟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同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並判處無期徒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訊問後執行羈押,至105年5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