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19號上訴人 陳棣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
219號判決提起上訴。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迄未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