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8號上訴人 陳增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被上訴人 蕭茂德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複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所示:「A」之記載,應更正為「A(含A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