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依照卷內證人證述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9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