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銘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游世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98年2月20日│7,095元│JAA0000000│││││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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