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政達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治中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