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06號原告 徐瓊華
黃俊士 龔義雄 劉孟欽 蔡秀娟 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被告 陳忻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請准新北市○○區○○街○○巷○號建物之屋頂改由原告全體及被告共同管理使用,另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街○○巷○號建物之屋頂加蓋建物拆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屋頂建物之價額來核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148元(計算式:54,800元/平方公尺×29.51平方公尺=1,617,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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