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被告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柏靖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王伯靖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柏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