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恒夫選任辯護人黃鈺華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九七號、第一一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恒夫與告訴人 王淑英 係夫妻關係,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早上六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住處,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告訴人頭撞牆壁,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太陽穴疼痛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