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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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鈺華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