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忠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立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立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可供送達之地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