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楊尚昀 被告 楊允元
李永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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