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莊王春妹
莊神寶 莊綉英 莊神鴻 莊小美 莊美花 莊綉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 王尚美
王淑靜 李月裡 李月英 李仁華 李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5,792元【計算式:485(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366.97(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44.28(平方公尺)×810(元/平方公尺)=2,165,7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原告僅繳納22,087元,尚不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