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靜柔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婚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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