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11月間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1年度更㈠字第18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10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
9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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