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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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5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5年5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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