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乙○○」,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乙○○」,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