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七千零五十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一萬零五百七十五元,以上共計一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