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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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潘吉璽 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上開判決並就扣案之海洛因等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及就偽造之署押均宣告沒收,然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