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己○○
庚○○丁○○戊○○甲○○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韋彰武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