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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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之1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4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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