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甲○○收受贓物,累犯,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行「條例」
下加「、藥事法」,及「7月」下加「、7月」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7條、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