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777號
原   告 陸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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