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777號
原 告 陸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