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367、1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分裝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得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分
裝鏟1支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麗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