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267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94,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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