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基簡字第八0一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甲○○」均更正為「 許明朝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與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相關卷證並無「甲○○」之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許明朝」之姓名誤載為「甲○○」,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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