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告 羅濟豐 被告 黃永日
黃承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日、黃承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彩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