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九禾多元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萬8368元(本訴部分60萬2661元、反訴部分66萬5707元),應徵裁判費2萬0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劉勝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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