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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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周楓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祥洪機電有限公司、 周義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於個人事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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