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4754號債權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
1上列債權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