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3,041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