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字第1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九七八公克)
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茲審酌其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5年度易字第6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10月22日執
行完畢,又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復酌量其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罪原因、動機、毒品之重量,與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78公克)係
被告所有之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