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原告乙○○被告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浩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