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被 告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明輝法 官 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